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怀超,刘铁柱,刘铁艳,陈德东, 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569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怀超与被告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刘铁柱、刘铁艳、陈德东场地租赁使用权转租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2021)云05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韦怀超与被告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院落建筑物(办公楼、宿舍楼)所有权转让协议;二、驳回原告韦怀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故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判决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