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储霞,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44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储霞、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霞、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储霞偿还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69.56元及利息4566.25元(暂算至2020年6月2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被告储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储霞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46元,由被告储霞、权开建、齐金淑、王云鹏、马学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