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军,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军: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朱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朱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976.26元、利息15011.94元、费用7081.1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2069.34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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