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佳,包秋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740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秋莲:本院受理原告魏佳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2201民初74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乌兰浩特市法院21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