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桂敏,解德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37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解德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桂敏诉被告解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解德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桂敏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以本金10万元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