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天蓝,杨如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天蓝、杨如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天蓝、杨如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刘天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47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天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