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敖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7721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敖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敖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敖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0811.7元;二、被告敖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保费4069.81元;三、被告敖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488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74881.51元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敖瑜负担(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敖瑜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