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正,任杰,宋清波,第三人-江春燕, 贵阳蒲公英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1336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清波、贵阳蒲公英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正与被告任杰、宋清波、贵阳蒲公英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33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