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晶,王金胜,王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99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你与王金胜、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99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17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