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晓宏,伍春香,李佳欣,李佳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2509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春香: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2509号原告李晓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小孩李佳欣与李佳杰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支付抚养费;3、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政村富丽东方A区5号楼2单元402室(评估190000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无其它财产分割。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长征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长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