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陈诚, 遵义市李辉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061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陈诚: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0615号,原告遵义市李辉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246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1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时15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