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海生,叶军,第三人-,刘尚明,白世兴,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915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军;原告赵海生与被告刘尚明、白世兴、叶军、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刘尚明、白世兴不服(2019)甘0102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