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笃安,许文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83民初5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文艺:本院受理(2022)闽0583民初567号原告庄笃安与被告许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庄笃安请求判令:1.许文艺立即偿还庄笃安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许文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分调裁e中心小额速裁团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