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李凤林,黑厚景,高宏斌,张玲萍,丁杜屿, 楚雄力卡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2301民初530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宏斌:本院受理丁杜屿与楚雄力卡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凤林、黑厚景、高宏斌、张玲萍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2301民初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