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华,张浩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浩天:王辉华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