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281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军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与被告彭军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5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彭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截止2021年3月6日信用卡本金12646.43元并支付利息1065.89元、费用721.17元,上述款项合计14433.49元。二、由被告彭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彭军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