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贤岳,丁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21民初418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陈贤岳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221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贤岳中介费17000元、赔偿利息损失416元,合计17416元;二、驳回原告陈贤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伟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