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定平,王浩,王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浩、王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平与被告王浩、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小坝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