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候炳,吴建云,刘淑芳,吴林, 吴忠市荣达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云、刘淑芳、吴忠市荣达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候炳诉被告吴建云、刘淑芳、吴忠市荣达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建云、刘淑芳、吴忠市荣达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吴建云、刘淑芳、吴忠市荣达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偿还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217200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应计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按月息6000元计算);三、判令被告吴林在上述债务中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