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峰,宋吉涛,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宋吉涛:本院受理原告杨峰诉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宋吉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2376.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费47879.4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9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后续损失费持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共计430256.3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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