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成跃,马占英,杨玉花,保永锋,马风兰,杨安业,吴青霞, 宁夏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成跃:本院受理宁夏宝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马占英、杨玉花、保永锋、马风兰、杨安业、吴青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成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47284.56元,合计136284.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逾期之后利息按照利率19.4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保永锋、马风兰、杨安业、吴青霞、马占英、杨玉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闸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