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岩坎吨,邢鹏,张晓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鹏、张晓勇:原告岩坎吨与被告邢鹏、张晓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勐海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