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岩坎吨,邢鹏,张晓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
邢鹏、张晓勇:原告岩坎吨与被告邢鹏、张晓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勐海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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