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学保,王学娟,钟海涛,徐婷,肖广辉,蔡付平, 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502民初430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学保、王学娟、钟海涛、徐婷、肖广辉、蔡付平: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保、王学娟、钟海涛、徐婷、肖广辉、蔡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5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学保、王学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2615.92元(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合计112615.92元;2021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海涛、徐婷、肖广辉、蔡付平对上述借款本息合计112615.92元及2021年3月16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海涛、徐婷、肖广辉、蔡付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学保、王学娟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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