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跃春, 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禹峰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681民初10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禹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闽0681民初108号原告王跃春与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禹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