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官明强, 合肥众兴砼外加剂有限公司 ,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民再3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官明强: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合肥众兴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官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2)皖民再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审判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