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纲,李凤金,孟相东,陈美明,陈学义,陈学杰, 辽宁成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辽02民初1318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凤金、孟相东、陈美明:本院受理李建纲诉陈学义、陈学杰、辽宁成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学义在1180万元范围内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其中借款本金517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5日的利息1867. 48万元、2017年12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以本金51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向原告李建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陈学杰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李凤金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孟相东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被告陈美明在2910万元范围内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判令被告辽宁成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在虚假验资5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七、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庭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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