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英爱, 沈阳金智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金智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英爱诉被告沈阳金智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