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少峰,蒲景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2民初2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蒲景军:本院受理原告吕少峰与被告蒲景军民间借贷纠纷(2022)闽0212民初2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及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1年11月3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汀溪)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