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凌华,张鹏,张杭彬,第三人-, 厦门金澜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中圳九州物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03民初13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金澜置业有限公司、张鹏、张杭彬、第三人厦门中圳九州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凌华与被告厦门金澜置业有限公司、张鹏、张杭彬、第三人厦门中圳九州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203民初131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民间借贷举证指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莲前法庭第1法庭(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9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