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旭芸,陈振龙,郑小芳,第三人-何国发,李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琳:本院对原告唐旭芸与被告陈振龙、郑小芳、第三人何国发、李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陈振龙、郑小芳)、二审证据材料(陈振龙、郑小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陈振龙、郑小芳)、二审证据材料(陈振龙、郑小芳),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状(陈振龙、郑小芳)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