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全陈毅,曹娟,郝文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5民初76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娟(xxxxxxxxxxxxxxxxxx)、郝文志(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全陈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05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娟、郝文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全陈毅支付借款本金32612.5元;二、驳回原告全陈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全陈毅承担470元,被告曹娟、郝文志共同负担7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娟、郝文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