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月华,孙晓霞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14民初2835号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晓霞:本院对原告胡月华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4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孙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月华医药费5146.26元、误工费238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605.44元,以上合计8331.7元;二、驳回胡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孙晓霞负担8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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