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褚斌, 山西金安乐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3419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金安乐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褚斌诉被告山西金安乐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褚斌与被告山西金安乐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二、被告山西金安乐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褚斌房屋租金13800元、取暖费1694元。三、驳回原告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