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逯文亮, 晋城市大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502民初4704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逯文亮:本院受理原告晋城市大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车辆租赁费用17350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租赁车辆钥匙、车辆行驶证;3、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其实际归还车辆钥匙、车辆行驶证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计算标准300元/天);4、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晋0502民初47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