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鑫鹏,徐海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36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彭:本院受理原告杨鑫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002民初3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150.00元(应予退还原告2150.00元),由原告杨鑫鹏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杨鑫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