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金凤,第三人-郑素文,福建省莆田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连玉堂,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兴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莆田市荔城区兴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连玉堂、郑素文、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新: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凤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第三人郑素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