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丽华,吴宪,丁燕,张天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宪、丁燕、张天佑: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华与被告吴宪、丁燕、张天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