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刘武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武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参与被告刘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偿还轮胎款14300元整;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上诉费(如有)等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上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