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金烽,王明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3民初25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史金烽与被告王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金烽货款38540元及承担至货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史金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史金烽负担4.5元,王明辉负担46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