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金花,王天鹏,汪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天鹏(xxxxxxxxxxxxxxxxxx)、汪洋(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赖金花与被告王天鹏、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王天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汪洋为被告王天鹏的前述债务即7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