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佳雄,胡金花,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2民初44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佳雄、胡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王佳雄、胡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佳雄、胡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26168.46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王佳雄、胡金花于2021年1月21日后偿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二、王佳雄、胡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