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荣宇,李素,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2民初44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荣宇、李素: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陈荣宇、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荣宇、李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26685.05元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但应扣除陈荣宇、李素已支付的逾期违约金1574.4元);陈荣宇、李素于2020年8月26日后偿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二、陈荣宇、李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