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长民,何国斌,郭公民, 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603民初33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郭公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长民与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郭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公民、何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孙长民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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