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长民,何国斌,郭公民, 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3民初33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郭公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长民与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郭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公民、何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孙长民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