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国,钱远山,周伟,赵日强,桂玉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日强:本院受理王振国、钱远山、周伟诉桂玉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后经原告申请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第三法庭(清溪大道68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