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曾俊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4民初563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俊凯:本院审理的张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俊凯向原告张丽支付租金及水电费3327元。二、被告曾俊凯向原告张丽支付房屋卫生费以及未交还钥匙损失400元。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负担12元,被告曾俊凯负担598元并迳付原告张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