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永杰,郑小利,杜建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小利:本院受理原告杜永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杜建龙(2013年8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