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光,郭秀燕,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502民初1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光、郭秀燕: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33416.0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18日的利息11909.19元,罚息2902.58元、复利574.69元,本息共计248802.49元);2021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确认原告对二被告名下坐落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妇女儿童文化中心东侧凤鸣小区北80#楼一单元601号的房屋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律师费16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晋0502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