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立刚,刘硕,朱克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字33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克美:原告段立刚与被告刘硕、被告朱克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字3327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段立刚对被告朱克美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