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志淦,王成龙,施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龙、施巍:本院受理原告魏志淦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