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军,萨日古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李书广农资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李书广农资经销处诉王海军、萨日古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库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